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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在车库内起火导致财产损失 车险意外事故不专指交通事故

2024-09-26 08:14

 

    新车深夜自燃烧了邻居家

 

    2022年7月下旬,湘潭人小鲁花了近10万元买了一台新车,提车当天为该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额度2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及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喜提新车不到一个月,8月14日凌晨2时30分许,小鲁停放在邻居刘某车库内的小车突然起火,造成刘某车库、房屋及室内财物被烧毁,小车完全报废。

 

    根据湘潭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事故起火点位于该车中控台的仪表盘前方引擎盖内,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遗留火种、外来火种、雷击不慎等原因引起火灾,不排除小车车辆故障引发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

 

    面对邻居被大火毁坏的房子,小鲁找到保险公司索赔,却被拒绝了。保险公司认为,自燃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进行赔偿。无奈之下,房子主人刘某把小鲁和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到了湘潭县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鲁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根据商业三责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经鉴定,刘某被烧毁的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20.3万元,本案中鉴定、评估费用4.2万元。

 

    法院认为,小鲁将其小车停放在刘某车库内,小车起火导致刘某房屋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以及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查勘和分析判断,火灾系因小轿车起火所致。因此,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4.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车险合同中意外事故不专指交通事故

 

    法官介绍,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该条所称“意外事故”并未明确专指交通事故,意味着不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在保险赔偿范围。

 

    一般机动车的使用包括行驶和停放两种基本状态。小鲁的小车停放在刘某房内起火,导致刘某的房屋及室内其他财产损失。相对于小车而言,刘某属于第三者,且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小鲁作为车辆所有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告小鲁将其小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并履行了交清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未提出责任免除的证据,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